海通证券11月3日发布投资报告,针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透露融资融券试点时间在12 月后,认为股指期货能否推出需要融资融券的成功试点作为信心保证。
10 月30 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审批放宽,并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 种,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 年缩短至6 个月。
海通证券指出,第一,该《规定》为券商创新业务的申请预留了更宽的空间,这说明在美国次贷危机下,我国管理层并未止步不前,而是勇敢地通过力推券商创新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第二,《规定》表明券商必须自12 月1 日起方可正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海通证券预计,在此之前,证监会将以通知文件形式明确满足哪些详细条件方可申请融资融券试点业务。
第三,该《规定》对融资融券的表述显示前期媒体流传的“融资融券暂缓推出”可能是一个被扭曲的传闻,但并不完全“空穴来风”,至少说明融资融券确实推出时间要晚于市场普遍预计的11 月中旬或11 月底。第四,如果11 月券商获得申请资格条件和材料报备的要求,也不排除12 月初很快会有第一批试点名单出炉,否则市场将很难在今年年内看到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正式展开。第五,按照有关管理层人士的解释,融资融券是可以直接申请的,但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是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这样的业务。
总之,海通证券表示《规定》表明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推出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海通认为,股指期货能否推出需要融资融券的成功试点作为信心的保证。
